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许可机关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负责听证的主持工作,记录员负责听证记录并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听证主持人应当取得行政听证主持人资格。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或者权限;
(三)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四)就行政许可的证据、理由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质证、辩论;
(六)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新的证据。
(七)决定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行政许可决定公正作出的,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听证主持人认为自己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记录员。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三十条 许可机关实施本规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的,由利害关系人推举代表;代表难以推举产生的,许可机关确定代表。
听证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可以不举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 听证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回避;
(四)审查人员陈述审查情况,提供相关证据;
(五)申请人陈述申请行政许可的事实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据;
(六)利害关系人陈述与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