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萍乡市行政许可实施规程》已经2006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萍乡市行政许可实施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依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专属行政许可,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送交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公开规定
第四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以下简称许可机关)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公布下列事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
(三)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四)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的格式文本;
(五)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收费标准及批准机关;
(六)许可机关和许可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七)对行政许可实施监督的联系方式;
(八)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的,应在政务中心公布前款规定的事项。
申请人要求许可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予以说明、解释。
第六条 许可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的资格条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通过后,委托和受托机关应当公布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