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萍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发布日期:2010年3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7日)废止萍乡市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萍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7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七年九月六日
萍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加快科技进步,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建设创新型萍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政策制定、宏观管理、评审结果的审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