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
劳动法》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代表大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月底向当地劳动部门上报本单位调出、退休、自然减员人员名册,劳动部门应当从劳动力资源信息库中核销。
第三章 用工备案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录用人员的《劳动手册》,但录用初次就业人员的除外;
(二)与被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萍乡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
(四)被录用人员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第十九条 劳动部门办理录用备案的主要内容:
(一)查验、核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在《萍乡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上加盖劳动部门录用备案专用章;留存一份《萍乡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其余二份交用人单位;
(三)为初次就业人员办理《劳动手册》;
(四)在《劳动手册》上打印录用单位、录用时间等内容,加盖劳动部门录用备案专用章;
(五)按城镇、农村、外来人员分类分别把录用人员的相关资料输入萍乡市劳动力资源信息库。
第二十条 办理录用备案的劳动部门,应在每月底将办理的录用备案名册按归属关系,通报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