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二)以地质地形图或者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三)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四)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五)变更矿山名称的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及原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的,应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七)开采方式、开采矿种、开采范围的变更需提交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区范围图,对水土保持有影响的,需提交修编的水土保持方案;
(八)采矿权人变更应提交采矿权转让批复。
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采矿权注销申请书;
(二)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三)矿产储量注销报告及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安全隐患的说明材料;
(五)尾矿处理、水土保护、土地复垦及地质灾害防治等环境保护实施情况的验收材料;
(六)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
第十八条 新设采矿权符合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规定的,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第十九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由市、县(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采矿权的投标、竞买活动。
采矿权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按下列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