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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松涛水库库区土地管理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妥善解决库区土地、移民遗留问题,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生态环境改善、经济发展、移民增收、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松涛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线(193.031米等高线)以下的土地(含库中岛屿)与水面;松涛水库输水渠道、填方渠段的两侧外坡脚以内;挖方渠段的两侧开挖点或渠顶外肩线(有排水沟的,以排水沟为准)以内为管理范围。
  松涛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线向外水平延伸400米以内;水库主坝外延500米、副坝坝肩两侧及背水坡坡脚外延100米、溢洪道周围外延500米以内;自输水渠道填方渠段外坡脚或挖方渠段开挖点或渠顶外肩线(有排水沟的,以排水沟为准)以外3米或5米(尾水渠、总干渠和干渠为5米,分干渠为3米)以内为保护范围。
  松涛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具体界线,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国土、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划定,竖立标志,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在松涛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筑坝、围库造地、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建坟;
  (二)倾倒、填埋放射性物品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三)设置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及堆栈;
  (四)施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破坏行为。
  第十条 在松涛水库管理范围内除第九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禽畜养殖场;
  (二)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在滩地或者岸边倾倒、堆放、存储土、石、矿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四)在正常水位线(190米等高线)以下种植农作物;
  (五)炸鱼、毒鱼、电鱼;
  (六)擅自捕捞长臀鱼危(白骨鱼)、大鳍鳅、鳗鲡等珍稀鱼类、渔业资源幼体;
  (七)清洗装贮过有毒有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及其他物品;
  (八)未经批准的车辆在坝顶、堤顶、闸坝上行驶;
  (九)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松涛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其等级划分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松涛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竖立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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