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B超机和引产手术的管理。
1. 加强B超机的管理。一是对配置和使用B超机的医疗机构,以及B超操作、诊断人员,严格执行技术准入和资格确认制度。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配备和使用B超机的机构,要依法进行没收、取缔。二是对已配置B超机的机构,要加强监管,保证管理制度落实到位。三是发现有非法行为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2. 加强引产手术的管理。各定点引产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引产手术的管理,对医学需要的引产手术,要严格按照医学手术指征,执行3人以上专家会诊、医务处(科、室)审核、手术机构领导批准制度,绝不允许为达到选择性别引产的目的而采取人为因素造成死胎现象的发生,变非法为合法化;对未婚引产手术,特别是20周岁以上实施引产手术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终止妊娠手术许可证明。
(五)继续加大打击“两非”的力度。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建立和落实长效的联合执法机制,经常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两非”行为,特别是各种医疗资源比较丰富而管理薄弱的地区,更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形成高压的严打态势,震慑不法行为和不法分子。
(六)规范出生登记管理工作。各地要根据琼府办〔2007〕62号文件精神,加强出生医学登记管理工作,从2007年12月开始,全面落实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卫生部门要抓紧规范出生医学登记册(表),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落实出生统计报告制度。
(七)提高孕情管理和服务水平。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经常性的查环查孕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包括从医疗保健机构掌握妇女的怀孕信息,同时要突出重点,特别是对已生育一个女孩再怀孕的,实行全程管理,对法定外怀孕的,要尽快采取补救措施,防止通过性别鉴定后而实施选择性别的引产,如发现擅自引产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做好督查后的整改工作。省督查组在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案例,各市、县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如违法、违规行为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严厉处罚,并将处理情况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综合上报省政府。
(九)深化经常性督查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完善督查工作机制,组成工作小组,不定期地进行明查暗访,发现问题的,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并向当地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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