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正确引导,充分调动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基础性工作,农民群众是最大的受益者,同时也是投入的主体,要正确区别加重农民负担和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之间的政策界限,深入发动广大农民投工投劳。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深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内涵、外延,组织形式、运行机制都已发生变化,农民有愿望、有能力兴修水利。各市、县要善于分析和指导,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的形式组织农民出工投劳,政府在组织形式上要取消过去那种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强迫农民出工的方式,采取政策推动、改革促动、效益驱动和民主协商的组织形式。
(四)规范水利建设程序,加强施工技术指导和质量监控。各市、县要按照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项目法人,加强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搞好规划勘测设计;强化施工管理,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合同制等制度。特别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海南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来实施。各级水利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工程建设第一线,培训技术力量,加强施工指导,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严把质量关,要选购水利部灌排发展中心推荐使用的管材,统一采购。
(五)加强工程验收,完善工程建设评价体系。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内容广泛,形式多样,规模不一,要区别采取不同的验收方式。对国债项目及省重点工程,都要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和工程验收有关规程来组织工程验收。国家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及市县、乡镇及群众投入为主兴建的小型工程,由市县负责组织验收项目,省有关部门抽查复验。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成有关单位返工,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
(六)大力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扶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各市县要按照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会议的部署,加强领导,大力推广文昌市水管体制改革先进经验,在已批准的总体方案、“两定”和“两费”的基础上,做好水管单位内部改革,做到定岗到人、定责到人、工资兑现到人。
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要与重点工程建设相结合,特别是在实施了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的灌区及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的村镇,都要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参与灌溉管理。要积极争取民政、工商部门的支持,为协会的登记注册提供条件,这是协会取得合法地位的必要程序。在产权制度改革工程中,鼓励农民用水户协会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的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