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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理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落实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和全省处理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动员大会精神,切实做好全省非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我省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背景情况。
  1. 1980-1996年,纠纷数量每年近200起,群体性事件每年3-5起,在械斗中死15人,伤300余人,主要因为农村体制改革,人口增加,土地资源趋于紧张。
  2. 1997-2001年,纠纷数量每年近2000多起,群体性事件每年20-30起,占同期全省总数的30%,主要由于农业开发热的兴起,土地资源价值凸现,人地矛盾激化。
  3. 2002年至现在,纠纷数量每年近1000起左右,群体性事件每年15-25起,占同期全省总数的20%左右,通过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和纠纷调处工作,纠纷发生呈下降趋势。
  (二)当前土地历史遗留的主要问题。
  据最近排查,全省有553宗土地权属纠纷没有解决,涉及土地面积37.8万亩。各市县均存在,沿海高于中部山区,万宁、琼海、澄迈、儋州等市县较多。
  调处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 部分市县领导不重视调处工作;
  2. 排查不彻底,不断冒出新的案件;
  3. 调处工作不扎实,某些市县80多个案件放在一个文件里裁决。
  主要原因有:
  1. 土地权属不清,农民集体之间争夺荒地、坡地资源。
  2. 场社土地资源配置反差较大,农民越“界”使用土地。
  3. 农民集体土地大量外包,加剧了土地资源供求紧张的矛盾。
  4. 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纠纷调处工作体制机制不完善,难以适应形势需要。
  (三)我省非林地权属纠纷遗留问题。
  1. 全省非林地权属纠纷遗留问题宗数:总宗数295宗,其中跨市县的有59宗,占20%;市县内236宗,占80%。
  2. 全省非林地权属纠纷遗留问题面积:总面积15. 1万亩,其中跨市县6.3万亩,占42%;市县内8.8万亩,占58%。
  二、工作目标与任务
  这项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全省非林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见附件1:海南省非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查统计表)。
  各年度工作任务如下:
  (一)2007年,彻底排查全省非林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完善调处工作机制,年内协商解决或下达处理决定的纠纷宗数应达到总宗数的60%以上。
  (二)2008年协商解决或下达处理决定的纠纷宗数累计应达到总宗数的80%以上。
  (三)2009年基本解决非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和新排查出来的纠纷问题。
  三、工作机制
  (一)实行领导包案制。
  跨市县非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由厅长负总责、分管副厅长具体负责、业务处长为承办人。实行“一个问题、一个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见附件2:跨市县非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责任人登记表)。
  市县范围内非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由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国土部门承办。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建立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在办理农垦农场、华侨农场、林场、部队农场、水利、交通等与农民的纠纷案件时,如工作需要,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派员参加调处工作。
  (三)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会审机制。
  对于情况复杂、矛盾尖锐、长期处理不下的重大、疑难案件,由办案责任单位召集由国土部门、政府法制办、法院等单位法律专家参加的法律分析会,共同研究,破解重、难题。
  (四)建立应急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及公安、国土等部门应建立健全排查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监测、信息报告和现场处置、后续处理、责任追究等制度,尽最大努力减少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促进社会稳定。
  (五)完善跨市县非林地权属纠纷调处机制。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组织纠纷双方所在市县国土部门开展调查与协调处理工作,对于调解无效的案件,按照省政府批示起草处理决定;涉及纠纷问题的有关市县国土部门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别承担跨市县非林地权属纠纷的排查立案、调查取证与协调处理等具体工作;乡镇按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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