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合我省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一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用一年的时间在屯昌、澄迈、白沙县等三个县搞试点工作,再用三年的时间,完成其余市县的林改工作。通过林改来解决林权纠纷遗留问题。
(五)利用一年时间完成全省2880宗纠纷案件的建档工作,颁发《林权证》,以法律形式维护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五、工作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有利纠纷双方生产生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维护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坚持就地解决纠纷,不将矛盾上交。
六、处理遗留问题的方法
(一)兑现租用林地分成木材或折价款。
(二)通过协商调整地租价,其价格按作物收入3∶7比例估算,即村民得30%,承包人得70%。
(三)将租地期限缩减为30年。如种植濒危树种或珍贵树种的可将年限定为50年,列入生态公益林管理的可以延长至70年。
(四)将租用面积缩减到本经济组织总面积的5%以内,超过部分由租地人与村民个人协商,补充签订租地协议。
(五)跨市县行政区域的林地纠纷的处理,双方民政部门对行政界线勘查前发生的纠纷,按当时谁使用确权给谁的方法处理。界线勘查后发生的纠纷,按双方勘查认定的界线确权,纠纷地座落在那一个市县,由所在市县确权给本市县村民使用。
(六)纠纷双方都不能提供合法的林地权属凭证的按双方各一半处理。
(七)在纠纷地上抢先种植的树木不受法律保护,不作为林地权属依据。林木已长大的按确权归属交林地所有权单位,抢种林木的一方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七、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各市县要在原调处林地纠纷机构的基础上充实技术力量。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分工负责,明确责任,并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领导。
(二)实行问责制度。省政府把处理林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作为各市县政府领导政绩评价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引发群众上访或械斗事件的,追究其领导责任;对违反调处纠纷原则,造成纠纷久拖不决,或引发纠纷事态扩大的,对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抓好培训,把握政策。各市县要举办有关人员培训班,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独立工作自主解决纠纷问题的能力。
(四)定时汇报,检查督促。各市县要实行汇报制度,工作组每月要以书面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汇报工作一次,使领导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同时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对调处纠纷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促进调处纠纷工作顺利进行。
(五)落实工作经费,提供工作保障。林地纠纷调处工作所需经费分级承担,省级部分列入省财政预算;市县范围内林地权属纠纷调处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六)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各级政府及森林公安、地方公安、林业局应建立健全林地纠纷监控队伍,发现群体性纠纷苗头要及时上报,尽最大努力控制事态扩大,减少损失,稳定社会治安。
八、2007年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继续开展调处林地纠纷工作,在完成今年新发生的96宗新纠纷调处工作的同时,全面介入2006年尚未完成的122宗老、大、难积案,争取完成50%任务。
(二)全面开展林地纠纷案件的漏查补查工作,为开展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做好准备。
(三)开展调查各类租用、征用林地开发项目中存在的“三过”问题的排查工作。按先易后难的工作原则并通过协商形式,解决50%的历史遗留纠纷问题。
海南省非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