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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提高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提高岗位绩效津贴的标准及其资金来源
  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在原有基础上月人均提高150元。所需资金除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由本级财政自行负担外,其他市、县通过省财政转移支付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安排。
  四、提高岗位绩效津贴总量核定办法
  各市、县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本市、县各学校编制数核定各中小学教师提高岗位绩效津贴总量。具体核定办法是:
  各市、县中小学提高的岗位绩效津贴总量:以各市、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数乘以150元,再乘以12。
  各中小学提高的岗位绩效津贴总量:以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乘以150元,再乘以12,然后乘以考核系数。
  考核系数分三类:考核定为一等的系数为1.2;定为二等的系数为1;定为三等的系数为0.8。各中小学的考核等次每年确定一次,各市、县确定考核等次的综合系数原则上维持在1左右,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县教育部门负责制定。
  五、程序和要求
  (一)发放程序
  1. 各市、县教育、人事、财政部门制定提高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校内指导性分配方案,下发各中小学参照执行。
  2. 各中小学按照要求制定本校提高岗位绩效津贴的具体分配方案,经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同级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分配要求
  1. 各中小学制定本校提高岗位绩效津贴的具体分配方案时,可以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本校提高岗位绩效津贴总额内,结合本校实际,确定分配项目、标准,搞活分配。
  2. 提高岗位绩效津贴要坚持分配原则,体现中小学的工作特点,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充分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
  3. 在分配项目的设计和分配标准的确定中,要考虑教师的工作量、教育教学成效等内容。核定工作量要综合考虑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行政管理职务、任职岗位(包括班主任、年级长、科组长等社会性工作)、上课时数、任教学科等情况;核定教育教学成效要综合考虑教师的工作业绩和平时岗位考核、学期(年度)岗位考核结果等情况。核定工作量提高的岗位绩效津贴可按月或季度发放;核定教育教学成效提高的岗位绩效津贴可按学期或学年发放。
  六、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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