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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提高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提高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7〕6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提高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提高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是进一步深化我省中小学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市、县政府和教育、财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各教学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并根据各学校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措施,保证提高教师岗位绩效津贴分配工作积极、稳妥、顺利地开展,确保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稳定。教育部门要建立并不断完善绩效考核制度,以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核定岗位绩效津贴的主要依据,充分发挥岗位绩效津贴对中小学教师的激励作用。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提高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中小学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省政府决定,统筹提高全省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水平。根据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及中小学特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区别对待,明确导向的原则。各学校提高岗位绩效津贴的总量,依据考核结果核定。教育部门要按照“分层要求、适当倾斜农村学校”的原则制定各中小学的公益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对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结果较好的中小学,适当增加提高岗位绩效津贴的总量;对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结果较差的中小学,相应核减岗位绩效津贴总量。
  (二)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学校对提高的岗位绩效津贴不实行统一标准发放。要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教职工的实际收入要能体现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对学校贡献大小的情况;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特别是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同时注意防止差距过大。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列入财政预算拨款的义务教育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2006年12月3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调入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从调入的下月起执行;调离中小学的工作人员从调离的下月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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