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组织检查、交流、培训等活动,推动全市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
4、对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协调会议内容:
推进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以及劳动合同制度;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的劳动关系; 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等劳动标准贯彻实施情况;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职工民主管理和工 会组织建设情况。
第五条 协调会议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公正、及时;
2、兼顾国家、职工、企业三方利益;
3、相互信任、支持、合作;
4、协商一致。
第六条 协调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三方首席代表应出席,与会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经一方提议,也可召开临时协调会议。临时协调会议一般情况下可由三方担任代表的有关处室领导和工作人员出席。
协调会议认为有必要,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或其它部门人员出席。
第七条 协调会议由三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临时协调会议由提议方代表主持。拟协商的事项及时间、地点由主持方与另两方协商后确定。
第八条 经协调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并分别贯彻落实。
第九条 协调会议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可以暂时休会。具体休会期限及下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三方商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劳动关系协调会议组成人员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首席代表:高峰(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代表:潘东江(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副处长)
代表:薛峰(市劳动保障局工资处副处长)
合肥市总工会
首席代表:陈安达(市总工会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