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总工会、合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合肥市企业联合会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劳动局)、工会、经贸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 直有关单位:
为了推动《
劳动法》、《
工会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省经贸委、省企业联合会劳社字[2002]44号《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规 定,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经贸委及市企业联合会研究,决定建立合肥市劳 动关系协调会议制度。现将《合肥市劳动关系协调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各县、区、开发区应于2002年9月底前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制度,以便协商解决劳动关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健康发展。
二零零二年八月三十日
合肥市劳动关系协调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
劳动法》、《
工会法》的深入贯彻实施,促进集体协调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建立合肥市劳动关系协调会议制度。
第二条 劳动关系协调会议由市劳动保障局代表政府、市总工会代表职工、市经贸委授权市企业联合会代表企业三方组成。会议正式成员共9人,每方3人,由各方代表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首席代表,有关职能业务处室领导、工作人员担任代表。
协调会议正式成员因故空缺时由本方代表单位及时选定人员递补,并通知其它两方。
第三条 协调会议的职责:
1、在制定有关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时交流情况、交换意 见,针对有关问题统一认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2、交流有关贯彻《
劳动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情况,研究在运作中 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加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