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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总工会关于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的意见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总工会关于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的意见
(合劳社秘[2002]89号)


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劳动局)、总工会,市直有关部门、市行业工会、有关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进一步深化我市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平等协商制度 ,加快培育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的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劳动法》 、《工会法》和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调试行办法》,现就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调试点工 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调试点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调试点,对于探索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 自主决定机制,合理确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及分配办法,保障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也是调动和发挥广 大职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和职工加强沟通、共谋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工资集体协调的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二)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兼顾劳动关系双方利益,职工工资应在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稳步 增长的原则。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 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 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工资协议的期限;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包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标准等)和工资分配形式;
  (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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