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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3.企业办学校移交前,其主办企业投资的在建工程及已经下达的设备购置计划,由主办企业负责实施完成后再移交,并划转新增资产。
  (四)移交经费。
  1.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所需经费补助,原则上按照2006年企业实际支付学校的日常经费补助(扣除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核定补助基数。企业办学校在职人员原工资和离退休教师养老金标准低于属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根据2006年有关数据核定差额部分所需资金后,一并纳入移交经费补助基数。
  2.企业办学校移交属地市、县政府管理后,经费补助的过渡期定为三年,从移交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在过渡期内,移交地方管理的学校所需经费补助,由企业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过渡期满后,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
  3.过渡期内补助经费的比例分担,按照企业2004年-2006年三年平均利润总额以及企业实际承担能力分别确定。
  年平均利润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补助经费基数全额由企业承担;年平均利润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根据核定的补助基数,在过渡期内按2006年企业实际支付学校的日常经费补助额(扣除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核定企业承担的补助额,其余由省财政承担;因经营亏损确实无力承担补助经费的企业,其移交补助经费基数全额由省财政承担。
  4.过渡期内,企业按核定的基数和承担比例计算补助数额,按年度拨付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省级财政承担的补助数额,在办理年终结算时补助给学校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
  5.已随主办企业关闭破产的企业办学校,其破产前在教师岗位上离退休的教师的移交补助经费,及已经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办学校,其移交前在教师岗位上离退休的教师的移交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五)其他事宜。
  1、企业办学校的机构、人员、资产及经费补助的核对计算工作由当地政府和企业共同进行,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国资委审批。具体申报内容和格式,由省财政厅另行发文明确。企业办学校移交后,9年制义务教育部分纳入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学杂费的范围。
  2、企业办学校移交后,其移交时的实有学生享有当地政府办学校学生相同政策,学校公用经费的核定与地方相同。
  3、在过渡期内,对移交学校领导班子和人员的岗位、职务应在政策和编制允许的情况下,保持相对稳定。
  四、组织实施
  成立海南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由姜斯宪副省长任组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主要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员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编办派员组成。
  具体移交工作由市、县政府和各移交学校的主管单位负责。市、县政府和主办企业要成立相应机构,统筹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本企业办中小学的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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