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行地方政策原则。移交后,企业办学校及其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执行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
(四)平稳过渡原则。市县政府如需对企业办学校资源进行整合,应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教职工队伍稳定,确保学校教学质量不下降。移交后,原国有企业职工子弟在入学、教育、收费等各方面与地方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三、政策措施
(一)移交学校性质和机构编制。
企业办学校移交给属地市、县政府管理后,单位性质定为事业单位。由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教育、教学的总体布局整合调整后,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其机构和编制。
(二)人员的移交。
1.人员移交以2006年12月31日前正式在职、在岗的人员和在册离退休教师人数为依据,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整体移交属地市、县政府管理。在职教师的移交要严格审核其身份和职业资格,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非教学人员的移交要严格按核定的编制比例进行;超编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由企业按《
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合同或另行安置;在册的离退休教师按国办发〔2004〕9号文件精神一并移交属地市、县政府管理。
原企业办学校随其主办企业关闭破产的,破产前其在教师岗位上离退休的教师纳入本次移交范围,破产前其在职教师已按破产安置方案进行分流安置的,不再纳入本次移交范围;原企业办学校已经移交地方管理,其原在教师岗位上离退休的教师未随学校同时移交的,纳入本次移交范围。
2.移交人员名单须在本单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移交人员的劳动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和组织人事关系等须全部移交。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福利待遇按属地市、县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今后移交人员的工资调整,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进行。其中,移交人员原工资(不含国家和我省二〇〇七年九月规定工资标准之外的各项奖金、津贴、补贴,下同)和离退休教师养老金标准高于属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暂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办理,以后年度通过正常增资逐步拉平。移交人员原按国家规定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
(三)资产的移交。
1.资产移交以2006年度的财务决算数据为依据,实行成建制无偿划转产权。各企业办学校的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一次性按现状整体移交,无偿划转给属地市、县政府管理。分别由主办企业登记造册,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后,由各主办企业与属地市、县政府办理交接和国有资产划转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各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资产划转和产权证变更手续时,免收各项费用。
2.企业办学校移交前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学校的主办企业负责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