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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7〕11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拟于2007年11月底前召开会议,听取该方案具体落实情况的汇报,请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提前做好准备。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以及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的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精神和工作部署,将我省国有企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从企业分离出来,交由所在地市、县政府管理。并根据“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确定学校的政府管理级次。经过三年过渡,实现属地政府承担后续办学职责,行使教育教学管理职能并按规定核准、申报机构编制。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移交原则。我省省属(不含农垦总局系统、海钢、兴隆华侨农场、彬村山华侨农场、文昌华侨农场和东方华侨农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 (以下简称企业办学校) 整体移交现所属地市、县政府管理。
  (二)成建制整体移交原则。企业办学校的机构、人员、职能、资产整体移交给市、县政府。移交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积极稳妥实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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