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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二、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断改进执法模式

  (三)加强劳动用工日常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要转变观念,创新机制,努力使劳动保障监察变事后查办为事前预防,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监控,逐步形成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全覆盖。要强化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要建立委托审计制度,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计监察;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同时,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每年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组织劳动用工综合执法大检查,专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定落实改进和加强劳动用工监管的措施。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对拒不整改的,要按有关规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积极推广劳动保障监察“两网”管理工作模式。一方面,要积极推广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模式,将地市县区及乡镇以社区或村为单位划分为若干网格状,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网格内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分片包干,落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另一方面,要大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建设,建立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和社会保险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的及时监控和动态管理。

  (五)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诚信等级评价制度。通过各种监察方式,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对各类用人单位进行诚信等级评价,按评价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对失信用人单位实施重点监控;对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布,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

  (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机制。劳动保障监察要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职责和期限;严格实行案件调查、审核、处理“三分离”制度、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和重大处罚听证制度,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陈述权、申辩权,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错案追究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为监察执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七)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充实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加大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素质,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要形成强有力的监察组织网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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