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修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黑政发〔2007〕8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
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劳动保障监察是政府依法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一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是促进就业,拓展社会保险,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认清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近年来,全省各地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全省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一些用人单位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缺乏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视不够,执法力量不足、工作经费短缺、办案装备落后等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致使一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地查处,劳动保障政策难以得到有效落实,群众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充实力量,保证投入,强化手段,认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