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2007年度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9号)和《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7年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根据历年申报审批的情况,我们对人事部划定的基本条件做了细化,申报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中,研发型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产业型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3000万元;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研发机构具备基本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已取得1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开发人员团队,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领先的博士后科研项目。专职研发人员数量在20人以上,其中研发中心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设站单位按要求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一式六份并附电子文档)和申请设站专题报告(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务必于2007年12月20日前报我局(地址: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号窗口)。
(二)市人事部门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结合必要的实地考察,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筛选后报送广东省人事厅。
(三)广东省人事厅对申报材料再行审核、筛选后报人事部,人事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批准后,下发设站通知。
三、注意事项
(一)各申请设站单位要按照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数据真实、有据可查的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佐证材料一般不超过20页。
(二)国家对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将定期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设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三)在人事部下发批准设站单位的通知后,我局将对通过我市初选、但未获批准设站的单位准予其设立博士后创新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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