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是:
(一)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 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和处罚建议,但不得自行处罚。
(二)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以及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有权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时间作出答复、改正和执行。
(三)秉公办事,不滥用职权,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举报者保密。
五、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 意,聘任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并换发新证。持证人未按规定参加考核验证或经考核不能胜任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的,注销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不再直接承担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任务时,任命机关免去任职,劳动保障 监察机构负责收回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件,并交回发证机关注销。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 遗失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件要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所在单位应在市级报纸上登载启示声明作废。对遗失证件者,经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六、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实行分级聘任,分级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 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劳动 保障法律监督员的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是:
(一)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座谈会,通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二)及时调查处理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反映和转递的违法问题,并向其通报调查处理结果;
(三)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档案,定期考核和通报本人工作情况;
(四)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七、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监督和考核。对模范监督 、成绩优异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当给予奖励;对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件,或利用职权牟取私利、违法乱纪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 重的,由任命机关撤销任命,收缴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件,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 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