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2]80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行业办公室,各街道、社区居委会,有关用人 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我市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建设,根据省 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的通知〉》( 劳社秘[2002]130号)精神,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全市各街道、社居委就业和 社会保障工作站(室)的专管员和协理员以及部分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劳资管理人员领取了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件。为加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推进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网络向广度和深度延伸的一个有效途径,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一个重要手段。 通过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在宣传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和协助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可以帮助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预防劳动纠纷的发 生,也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全面了解和掌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现状,及时发现和纠正 违法行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
二、我市从2001年开始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制度以来,市、县、区共培训选聘了20多名 监察协理员,已初步建立起了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组织网络。根据要求,劳动保障监察协理 员应统一更名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为做好衔接工作,原发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证在有 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从2003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规定统一使用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称谓, 颁发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
三、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保障政策;
(二)依法对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反映人民群众对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建议、意见 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