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人员的分流安置。
这次改革中的在编人员不愿意签订聘用合同的,按《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3号)规定的以下方式进行分流安置:
1.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符合《国务院关于颁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文件有关因病、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规定的人员,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2.提前退休。按《关于印发〈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深办发〔1997〕27号)和《批转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175号)的规定执行,即:截至2007年12月31日,凡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但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岗位人员和单位所需的紧缺人员,应从严掌握。
提前退休应严格按管理权限审批。在办理提前退休时,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关于事业单位现行的有关政策核定退休费。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返聘;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其返聘待遇不得超过返聘岗位现在职人员工资待遇与其本人退休金的差额。
3.待聘择业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拒绝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但最长不超过1年的择业期,择业期间连续计算工龄。择业期内可参加返回原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到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择业期内按原基本工资领取生活费,直至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或择业期满。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被辞退人员符合领取辞退费条件的,依据《
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1994〕141号)规定的标准发放辞退费。
4.辞职。要求辞职的,经批准后,可按原经费渠道发给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按在本事业单位工作每满1年补助1个月基本工资(按本人辞职前12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计算)额;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