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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的通知


  二、签订聘用合同的范围及对象

  (一) 签订聘用合同的范围。

  1.下列单位须签订聘用合同:

  按深办发〔2007〕17号的规定,除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之外,我市其余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均须与其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2.下列单位暂缓签订聘用合同:

  (1)已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已递交申请)尚未批准的事业单位;

  (2)深圳报业集团、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集团。

  (二) 签订聘用合同的对象。

  1.下列人员须签订聘用合同:

  (1)我市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实施之前(即2004年8月1日前)入编的工勤人员;

  (2)合同签订工作开展期间经人事部门备案新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2.下列人员暂缓签订聘用合同:

  (1)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

  (2)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司法调查未作出结论的;

  (3)经单位同意自费离职学习的。

  3.下列人员不予签订聘用合同:

  (1)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2)按《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1994〕141号)规定正在办理辞职辞退手续的人员。

  4.《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实施之后(即2004年8月1日之后)进入事业单位的雇员此次不签订聘用合同,仍按雇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关于聘用合同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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