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签订聘用合同的范围及对象
(一) 签订聘用合同的范围。
1.下列单位须签订聘用合同:
按深办发〔2007〕17号的规定,除经批准参照
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之外,我市其余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均须与其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2.下列单位暂缓签订聘用合同:
(1)已申报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已递交申请)尚未批准的事业单位;
(2)深圳报业集团、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集团。
(二) 签订聘用合同的对象。
1.下列人员须签订聘用合同:
(1)我市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实施之前(即2004年8月1日前)入编的工勤人员;
(2)合同签订工作开展期间经人事部门备案新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2.下列人员暂缓签订聘用合同:
(1)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
(2)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司法调查未作出结论的;
(3)经单位同意自费离职学习的。
3.下列人员不予签订聘用合同:
(1)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2)按《
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1994〕141号)规定正在办理辞职辞退手续的人员。
4.《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实施之后(即2004年8月1日之后)进入事业单位的雇员此次不签订聘用合同,仍按雇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关于聘用合同的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