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市长热线办理工作暂行规则的通知

  二、受理范围
  (一)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实际困难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二)对包括社情民意、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管理、社会公德、社会秩序、社会风气、社会治安等问题的反映和建议;
  (三)对政府工作及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四)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其它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的有关问题。
  三、工作程序
  “中心”对接收的电话按以下程序处置:
  (一)受理
  接听电话时应认真、准确地记录来话人姓名、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来话时间和内容。接听电话后根据事项内容和性质进行分类办理,除简单事项和已即时处理完毕且不需书面存档的事项外,一般应登记处理。
  (二)办理
  1、对一般事项的咨询和查询,接听人员能直接答复的应直接答复,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告之来电人直接与相关部门(单位)联系或以“中心”名义转交相关部门(单位)答复。
  2、属部门(单位)按其职责办理的事项,由接听人员告之来电人直接与相关部门(单位)联系;必要时以“中心”名义交办相关部门(单位)。其中应由公安、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等专门机构直接承办的事项,可告之来电人直接与专门机构联系;必要时由工作人员帮助与专门机构联系。
  3、需由市政府办理的事项,或其他需要报请市政府领导指示的事项,工作人员应先口头报告或书面呈报领导后再行处理。
  (1)口头报告:根据事项性质,由工作人员向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或带班领导)或市政府分线副秘书长口头报告;重要事项报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2)书面呈报:由工作人员整理事项内容,提出受理意见,填写《市长热线电话办理单》,依照公文处理程序呈批。对重要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编报《市长热线情况反映》。
  报领导指示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领导明确指示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处理的除外)直接办理或交办相关部门。
  4、对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或信访部门正在办理的事项,可将有关情况通报到办理部门(单位)。
  (三)反馈
  1、可直接答复的对一般事项的咨询、查询,不再反馈。
  2、属部门(单位)按其职责办理的事项,由办理部门(单位)反馈,报“中心”备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