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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6〕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06〕14号)精神和市政府领导批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市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对促进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这次清理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切实贯彻《若干意见》的要求,要通过清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清理范围及重点
  (一)清理范围:此次清理范围包括市、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市、县(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现行政府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三、清理原则
  (一)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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