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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门是实施“两税”征管的执法主体。各级财政局应在征管行为的各个基础环节设置相应的征管制度,以规范征管行为。具体建立以下五项管理制度:“两税”税源管理制度、“两税”征收管理制度、“两税”稽查管理制度、“两税”票据管理制度、“两税”资料管理制度。
  三、要加强整顿,严格执法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关于废止不合规财税政策的通知》(萍府字〔2004〕57号)的要求,立即停止执行并废除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违规政策。各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执法检查的通知》(赣财农税〔2005〕10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两税”的“免、减、缓”等违规情况的清理和稽查,对清查出的应征未征税款,要依法补征,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逾期不申报缴纳或偷、逃税款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市财政监督查检局要对当年县(区)“两税”征收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发现该征的未征,要通过财政结算扣缴市本级应得的财力部分。
  四、要调整体制,充实队伍
  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同级批地同级征税”办法,今后耕地占用税将按耕地占用审批权限的不同,分别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部门征收,乡镇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各县(区)范围内产生的耕地占用税,经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征收到位以后,扣除或扣缴市本级10%部分外,全部返还或留给县(区)财政,由县(区)财政与耕地所在乡镇合理分成。按照税收征管权限和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机制的要求,今后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湘东区的契税以及安源区除城区范围以外的契税统一由县(区)财政征收,乡镇不再征收契税。县(区)统一征收后,再按比例由县(区)与乡(镇)合理分成。市城区范围内的契税仍由市财政局直接征收,市与区分成比例不变。
  各县(区)财政部门在“两税”征管中,要杜绝委托代征的现象,一律采取自征的方式;要设置“两税”征管机构和工作岗位,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要在本级政府的办证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办税窗口,办理“两税”征收。有条件的要实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的征管模式。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两税”征管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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