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被处罚(理)单位在行政处罚(理)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处 罚(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应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五、登记立案制度
1、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当自通过立案前审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有 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登记编号。
案号由年份号和案件顺序号两个部分组成。
2、案件来源包括:①群众举报;②当事人投诉;③主动检查发现;④有关部门移送。
领导和上级机关及政府信访、市长热线办交办案件应专案及时处理。
3、案件登记编号后,承办人员应及时将立案材料报送监察机构负责人,由监察机构负责人 指定主办监察员和协办人员,并实行主办监察员办案责任制。
4、主办监察员接受案件后,应在立案登记编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认真阅读立案材料,列出调查提纲连同立案登记表报送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六、调查取证制度
1、主办监察员接受立案受理的案件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勘验现场, 制作有关笔录,收集并保全证据。
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人员身份证明,包括劳动保障监察证和行政执 法证。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材料应用墨水笔书写,并注明来源和出处,由 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中应收集的证据材料包括:①书证;②物证;③当事人陈述;④证人证言;⑤视听资料 ;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以上证据材料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和证明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笔录 经核对无误的,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办案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
4、办案人员可以要求或以询问通知书方式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 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由办案人员在材料上注明。
5、有关证据的其他要求:
(1)办案人员收集书证应以原始凭证为主,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应在复制件上标明“ 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2)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注意查明其取得的合法性,其来源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定 案证据使用;
(3)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构成中的当事人主观过错有明确规定的,应取得足以证明当事人 主观过错的有关证据,才能定案。
6、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根据《
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以对有关证据及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