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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考核评比方案(试行)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的通知

  1、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每人每年不得少于 60户。
  2、监督检查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的目的、内 容和要求。
  3、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是常规检查、重点检查、立案专查和举报检查。
  (1)常规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2)重点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或举报,对违反劳动保障的重点行为和重 点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3)立案专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某一案件需立案调查,应填写立案报批表,经劳动 保障监察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审批后,立案查处;
  (4)举报检查,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4、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情况;签订与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情况;劳动规章审查备案情况以及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监督检查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要求认真笔录,收集有关资料,并建立被检查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档案和台帐,做到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用工和 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三清楚”,并热情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和
  咨询服务。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问题突出的,应及时 登记立案,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四、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制度
  1、凡符合规定的举报或主动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事实的,经立案前审查后应及时登记立案。
  2、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会同预审时收集的举报及有关材料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3、立案后,承办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4、承办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 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5、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议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审批后报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领导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2)依法不应行政处罚的,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十五日结束;经补充 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4)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5)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6、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十日。
  7、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理)决定书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被处罚单位,送达方式 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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