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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动方案的通知

  负责芦溪县打击非法生产的督导和检查验收。
  第三督导组
  组长:宁秋云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市国土资源局、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西南分局、市公安局
  负责安源区打击非法生产的督导和检查验收。
  第四督导组
  组长:陈文华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西南分局局长
  成员: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
  负责莲花县打击非法生产的督导和检查验收。
  第五督导组
  组长:刘文萍 市监察局副局长
  成员: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办公室。
  负责上栗县打击非法生产的督导和检查验收。
  四、时间安排和要求
  1、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1月18日-22日)。利用大会动员、电视、广播、报纸、宣传车、宣传栏、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打击非法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各县(区)、各乡(镇)对本辖区非法采矿、滥采乱挖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底,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绝不留死角。
  2、整改治理阶段(2007年1月22日-30日)。要求各县(区)、各乡(镇)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落实整治责任,消除所有“非法井”,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反弹,杜绝死灰复燃。
  3、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月31日-2月5日)。此阶段由五个检查验收组按照分工赴相关县(区)进行打击非法生产检查验收。检查验收采取一听、二看、三查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无证煤井是否做到已炸毁井筒、填平井口、切断电源、拆除设施、清理现场、遣散人员和恢复植被。
  4、2007年2月6日-2月8日为检查验收情况汇总阶段。由各检查验收组写出专题汇报材料,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检查验收情况。
  五、责任追究
  县(区)、乡(镇)政府要加大打击非法开采的力度,进一步落实打击非法生产工作责任制。对打击非法生产工作不力的,默认非法小煤矿生产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3]58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江西省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办法》(省政府141号令)执行。 “凡县(区)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却未关的煤矿,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对非法生产背后的保护伞、腐败行为,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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