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建立统一、公平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和“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及其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街道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援助。
(十二)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面向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服务,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介绍成功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三)强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强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农村成教中心、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等培训机构建设。全面推行面向社会各类人员的就业培训,鼓励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未能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接受技能培训。扩大技能扶贫实施范围,使更多城乡困难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实行就业准入管理。要积极探索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就业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可按一定标准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属再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两次免费培训。大力开展创业培训,面向社会所有有创业愿望的各类群体和人员,以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创业知识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贷款担保、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模式,扩大创业培训规模。经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的,每创造一个就业岗位,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再就业资金中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纳入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初次申请初级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鉴定机构提供免费鉴定,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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