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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

  (七)完善小额贷款担保扶持。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要建立个人信用、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降低小额贷款反担保门槛。经办银行要简化手续,有关协作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效率。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补充担保基金,提高担保能力。
  (八)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及其它城镇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标准不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九)进一步做好中央和省管企业就业转失业人员的就业属地化管理工作。对中央和省管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扶持政策。
  (十)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注明失业人员原所在企业性质、个人身份等信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按规定在省内统一享受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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