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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进一步明确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含符合规定条件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以上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上述人员中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可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五)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持《再就业优惠证》并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自主创业或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等形式从事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个体私营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城市新建或扩建市场,应当拿出一定比例的新增摊位或相对集中的经营场所,用于失业人员就业。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同时,对上述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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