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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莱政发〔200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做好我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37号文件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均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也要由委托机关一并建立。各级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这项工作。
  二、梳理执法依据
  梳理执法依据是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性工作。莱政办发[2006]9号文件对此项工作作了专门安排,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进行梳理。
  执法依据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部门的“三定”规定,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能作为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是人民政府的,作为具体审核、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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