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联接市、县、乡镇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农网,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信息。对需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民工,要积极做好考核、鉴定和发证工作。
15、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术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都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六、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6、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后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资标准的,应按同工同酬原则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在就业期间患病、因工负伤、生育的,所需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7、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后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严肃处理,责令其限期纠正。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责令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处理。要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严格规范培训、鉴定行为和收费标准。对借培训和鉴定之名对进城务工人员乱收费的单位,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培训和鉴定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理。对不按规定乱收费的职业介绍机构,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
18、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群体性集体争议案件,应通过特别程序,在规定时间内结案,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七、营造全社会关心农民工的氛围
19、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要加强《
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教育,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使农民工学法、知法,提高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农民工的氛围。同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其他相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