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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


  8、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七项法定内容。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进一步明确工资支付的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

  9、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建立并规范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10、用人单位应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重新就业时,按规定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根据农民工本人的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1、用人单位应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2、用人单位应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各项保险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缴费期间患病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余额归个人所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就业期间发生因工伤亡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农民工,就业期间的生育符合《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做好农民工的就业培训和信息服务工作

  1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农民工的就业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农民工开展针对性强、实用性广、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面向农民工的培训,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农民工自行选择培训学校和培训专业。各类培训机构在组织开展培训时,应按照国家职业培训的要求,认真组织教学计划的实施,保证教学质量,同时酌情减免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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