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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
(合劳社秘[2003]44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为加强对农民进城务工的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农民工和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的领导

  1、劳动保障部门是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落实。

  二、取消各种不合理的限制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组织实施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工作时,要取消对企业招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不得干涉企业自主使用农民工。

  4、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歧视农民工。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应一视同仁。

  5、取消专为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而设置的登记项目,在国家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之前,对外出或来肥求职人员仍暂按“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的证卡合一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6、各职业介绍机构对进城务工农民和城镇人员应一视同仁。职业介绍涉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乱收费。

  三、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

  7、各类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在农民工被招用之日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招用后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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