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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担保机构为担保基金开设专户的同时,要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及其他担保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从担保基金利息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向担保机构支付。
  第十条 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担保机构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发放贷款业务。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补偿后,担保基金余额占担保贷款的总余额比例不足20%时,暂停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由同级财政及时审查,并据实弥补,直至达到20%时,才能重新办理小额贷款担保业务。

第五章 担保基金的监管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技术、财务等相关专业人才,提高评估能力,强化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切实防止盲目决策,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
  第十三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同级担保机构的业务状况开展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担保机构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以及其他资料,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市、区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对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定期(按季)汇总并上报同级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市劳动保障局。
  第十五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对各区实施再担保的具体办法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各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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