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财社[2003]95号)
各县、区财政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担保机构:
现将《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二00三年四月十日
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担保机构的设立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下岗失业人员为服务对象的担保机构。
第二条 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为“合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蜀山、包河、庐阳、瑶海四区(以下简称各区)应建立相应的担保机构。
第二章 担保基金的来源
第三条 市财政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1000万元,委托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进行运作。
第四条 在各区配套资金落实的前提下,合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从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中拨给四区各100万元,加上各区配套100万元,计200万元,建立各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组建相应的担保机构进行运作。
第三章 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我市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贷款按属地原则,分别向户籍所在区的担保机构申请贷款担保。
第六条 合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各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
第四章 担保基金的运作
第七条 投保基金要由担保机构专户存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