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 核查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 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 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为新招用的下 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可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 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
新办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认定证明》。
5、新办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 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减免税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新办商贸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资产负债表;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主管税务 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认定审核程序
1、税收优惠政策
现有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 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2、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 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3、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4、认定办法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