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经 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二 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三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 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具体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通知》 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 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记录。必要时,可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 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 底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100%。
5、经济实体享受的税收扶持政策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认定审核程序
1、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 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 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3、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4、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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