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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认定、审核程序 
  1、税收优惠政策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 合利用国家规定条件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经济实体申请认定
  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 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 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 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 号)执行。
  3、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 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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