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地税[2003]158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分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发挥政府职能,为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再创业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精神,结 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对提供新就业岗位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各级地税、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充分 认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有关税收政策,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为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再创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二)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各级地税、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列入岗位责任制考核,责任到 科室,责任到个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刁难、扯皮或推诿。一旦被举报查实,将严肃处理。
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具体办理程序
(一)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审核程序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 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下岗失业人员凭上述材料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县局、市区各分局)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审批,并上报市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