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财社[2003]67号)
各县、区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 ]18号)精神,现将《安徽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03]42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公益性岗位补贴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于2002年10月22日下发了《合肥市关于政府购买公益性 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合就[2002]2号),因此,有关岗位补贴的问题,按合就[200 2]2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再就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我市下岗企业职工再就业培训补贴在不高于400元/人的情况下,根据培训实际发 生额给予补贴。
三、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财政社会保障补助专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将 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专户”,并将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 道筹措的再就业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帐核算。
四、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再就业工作信息季报、月报制度,季度终了十五日内向市财政 局报送季度再就业资金决算资料,每月10日前将上月再就业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监管情况上报市财政局。
五、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