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为辖区内村卫生室代购分发药品应满足农村卫生室用药需要,遵守药事法规,保证药品质量。分发药品时应出具加盖卫生院印章的票据,票据上应标明:委托分发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号、有效期、数量、单价、发货人、复核人、质量状况、分发日期等。分发药品应做好出库分发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质量状况、发货人及复核人签字。药品出库分发记录的保存期限同购进验收记录。
七、强化医疗机构特殊药品管理,满足患者医疗需求,防止滥用流弊
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凭市卫生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并建立相应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储存麻醉精神药品应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保险柜)双人双锁管理,建立储存专用账册。药品入柜双人验收,出柜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五年。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核对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拒绝发药。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三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二年。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医疗机构储存使用毒性药品,必须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并建立储存毒性药品专用账册,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年。调配毒性药品处方,应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附炮制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剂量,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应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的有关规定。
八、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将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落到实处
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是提高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重要保障。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的规范化管理对于建设和谐社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密切党群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意义,按照部门职权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全面提高”的工作方针,积极督促引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强化依法用药意识。各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药事管理机构,健全完善药品管理制度,加大硬件设施投入,改善药品储存条件,加强对药品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全面提高药品管理水平,确保全市人民用药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