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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药品管理工作。
  三、配备符合药品储存、陈列和使用要求的设施与设备
  医疗机构应设置与其医疗规模相适应的药房、药库和静脉输液配药场所。确无药品仓储必要的,可不设药库。药房设置应相对独立,对外封闭,开设取药窗口,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药房、药库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药房、药库应配备存放药品的货架柜橱或底垫、符合药品特殊存放(如冷藏)要求的储存设备、调节和检测药房药库内温湿度的设施和设备、符合规定要求的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污染等设施、避光通风设施、消防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符合处方调配规定要求的包装材料用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量器具、符合无菌操作和净化要求的静脉输液配药场所和所需的设施设备。从事疫苗分发和接种的须配备符合疫苗储存要求的冷链设施。冷链设施应进行验证,原始数据归档保存。
  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应配备计算机和数据处理系统,并运用该系统对药品的购进验收储存使用等过程进行记录和管理。其它医疗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配备计算机和数据处理系统对药品进行管理。
  四、严把药品购进与验收关,确保购进药品质量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对发生供货业务的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和质量信誉,索取并审验加盖该企业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人员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药事法规培训合格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并建立档案。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进货票据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且不少于三年。购进药品的种类应符合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用药范围。城镇诊所、个体门诊、农村卫生室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确需配备的,需经区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购进药品应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示,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购进和使用,做到逐批验收,并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单价、购进日期、供货单位、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外观质量、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签名及日期。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且不少于三年。验收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盖有供货企业公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材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验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应有符合规定的盖有供货企业公章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验收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的中药材应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应标明品名、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发现假劣药品,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销毁或作退换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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