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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莱政办发〔2006〕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
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下同)的药品管理,全面提高全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水平,保证药品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全市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职责
  医疗机构应设置药品管理机构或专职药品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药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制定药品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制度、药品购进验收储存保管养护使用制度、处方调配制度、药品有效期制度以及特殊药品、不合格药品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临床药学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服务体系,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减少药害事件的发生。
  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管理人员档案、教育培训档案、健康检查档案、供货单位档案、设施设备档案、计量器具档案、药品不良反应档案、特殊药品管理档案以及购进药品验收记录、药品保管养护检查记录、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药库药房温湿度和质量事故报告等记录。
  二、配备与本医疗机构医疗规模相适应的药品管理人员
  医疗机构主管药品的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药品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药品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医疗机构应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药品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制定药品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药学技术人员参加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培训教育,继续教育学分应作为药品管理人员晋升药学技术职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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