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住院治疗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3]72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
为做好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市政府88号令)和《关于我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医改[2003]3号)的规定,现对失业人员住院治疗医疗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失业前,如已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其失业后,原单位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职工医疗保险停保手续,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职工失业后,应在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