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委托劳动事务代理的失业人员,根据各级劳动事务代理部门转来的失业人员就业、参军、上学、出国定居、退休、死亡及转迁档案关系等材料,办理失业人员核减,将有关数据录入失业人员登记情况表。
4、 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政策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5、汇总街道工作站上报的有技能培训要求的失业人员名单并上报市失业保险处。根据市失业保险处布置,安排街道工作站通知失业人员参加培训。
6、审核街道工作站报送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延签申请表》,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市失业保险处批准。
7、审核汇总街道工作站上报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签领名册,于当月12日前将签领名册上报市失业保险处。到银行为首次签领的失业人员领取个人存折并转交街道工作站。
8、审核街道工作站按月报送的《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报销表》,并在当月20日前上报市失业保险处。
9、审核街道工作站按月报送的《失业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申领表》,并在当月20日前上报市失业保险处。
10、审核街道工作站按月报送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签领名册,并在当月12日前将签领名册上报市失业保险处。
外地户口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暂由包河区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11、建立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台帐,全面反映每个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待遇情况。
12、按月汇总、填报《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情况表 》,于次月5日前上报市失业保险处。
三、街道工作站
1、每月根据区服务中心下传的《失业人员登记情况表》,以社居委为单位,建立《失业人员登记情况表》并传给社居委工作室。
2、每月按区服务中心规定时间,取回《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于次月签领时将手册发给失业人员。
3、审查申请补领的失业人员填交的《失业保险金延签申请表》,并签署意见上报区服务中心。
4、每月1-5日,办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签领手续。当月8日前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签领名册上报区服务中心,并在《失业人员登记卡》中将当月签领情况进行登记。按区规定时间将失业人员个人存折取回并发给失业人员。